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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寄文
良冶之子,必学为裘;良弓之子,必学为箕;始驾者反之,车在马前。君子察于此三者,可以有志于学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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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云:“夫礼者,所以章疑别微,以为民坊者也。”故贵贱有等,衣服有别,朝廷有位,则民有所让。子云:“天无二日,土无二王,家无二主,尊无二上,示民有君臣之别也。”《春秋》不称楚越之王丧,礼君不称天,大夫不称君,恐民之惑也。《诗》云:“相彼盍旦,尚犹患之。”子云:“君不与同姓同车,与异姓同车不同服,示民不嫌也。”以此坊民,民犹得同姓以弒其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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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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庾園客詣孫監,值行,見齊莊在外,尚幼,而有神意。庾試之曰:“孫安國何在?”即答曰:“庾稚恭家。”庾大笑曰:“諸孫大盛,有兒如此!”又答曰:“未若諸庾之翼翼。”還,語人曰:“我故勝,得重喚奴父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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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平叔註老子,始成,詣王輔嗣。見王註精奇,迺神伏曰:“若斯人,可與論天人之際矣!”因以所註為道德二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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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牲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筮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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